内容摘要:日前,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违反法庭规则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证人东某、被上诉人西某 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图: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罚决定书 A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15日,玉树中院公开审理某买卖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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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
依法对违反法庭规则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
证人东某、被上诉人西某
分别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

图: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罚决定书
A
案件经过
2021年7月15日,玉树中院公开审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案件审理至举证质证阶段时,证人东某在作证结束后与被上诉人西某发生激烈争吵,进而恶语相向,经法庭对双方进行训诫后责令证人东某退出法庭...
当庭审至法庭辩论阶段,证人东某无视法庭纪律,又一次闯入法庭与被上诉人西某互相谩骂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,造成恶劣影响,庭审再一次被迫中断...
B
处理结果
法院当即对二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。经教育,双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并当场书写了《悔过书》,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。

图:二人向法庭提交的悔过书
西某与东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庭审秩序,违反法庭规则,妨害正常民事诉讼活动。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,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两人违反法庭规则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,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,两人按照处罚决定如数缴纳罚款。
C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0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。
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,可以予以训诫,,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人民法院对哄闹、冲击法庭,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审判人员,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的;
(三)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,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;
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D
司法权威不容挑战
法庭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,是诉辩双方摆事实、讲道理、表达诉求、阐述观点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途径。在庭审过程中,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,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蔑视,是对法律的亵渎。东某等人扰乱法庭秩序,妨害民事诉讼程序,必然被依法惩处。在此,玉树中院郑重提醒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(旁听),表达诉求要采用合理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,在参加庭审活动时,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,维护法庭秩序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鼓掌、喧哗;
吸烟、进食;
拨打或接听电话;
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、录像、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;
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。
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,不得随意站立、走动,不得发言和提问。
法庭秩序不容挑战,司法权威不容践踏,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,法律必将予以严惩。
▌本文来源:民事审判一庭
原标题:《玉树两男子在法庭上闹事,结果被罚5000元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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